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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张“合作关系”否认劳动关系,职工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3-03-28 来源: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BJ002 浏览量:

推荐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

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人:杨某(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

基本案情

李女士于2021年8月17日入职某美容公司担任纹绣师,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李女士在某软件上打卡的公司及日常提供劳动过程中开具的发票抬头均为某公司,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2021年11月,公司以工商检查及疫情限流等原因,安排李女士离开原约定工作店铺,前往郊区其他店铺工作。第二天又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女士从工作群中移除,不再提供劳动条件。李女士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公司称不认可与李女士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双方仅是合作关系。仲裁委驳回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李女士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李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与某美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美容公司支付李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40元。

案件点评

本案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认劳动关系要从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以及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主营部分等方面综合判定。本案中,李女士提供了打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其与某美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李女士的此项请求。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同时建议劳动者保留好入职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提高风险意识,入职前多角度的了解用人单位的资质、经营范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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